(一)建立统一的老年教育综合管理机构。老年大学创建初期的管理形式是符合当时的客观实践,也是十分可贵和行之有效的,并且为老年教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作出了卓越的历史贡献。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老年大学的社会功能发生了显著变化,老年教育的服务范围与老干部部门职责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原有的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老年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地发展,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全国统一、上下对口、职权分明、名副其实的老年教育综合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全国各类老年大学的管理与协调工作,为新形势下老年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根据多年来的实践和历史经验,这个组织应由中央组织部牵头,宣传、教育、文化、体育、民政(老龄)、财政、人力资源等有关部门参加,其办公室设在中组部(老干部局)。县以上各级相应成立该机构,办公室均与各县以上所属老年大学合署,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负责辖区内老年教育协调、管理、指导工作。贵州、安徽、武汉等省市的经验充分证明了成立老年教育综合协调管理机构是成功的、有效的。贵州省早在1999年就成立了由省委分管副书记、组织部长、分管副省长任正副组长,各有关厅局和省老年大学领导为成员的老年教育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其办公室设在省老年大学,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两种职责。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全省老年教育工作的指导,作出规划、安排部署、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推动老年教育事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全省9个市(州、地)、88个县(市、区)都建立了相应机构,并把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当地老年大学,从而形成了省、地、县三级老年教育管理体系。安徽芜湖市成立的老年教育委员会,由市委分管副书记任主任,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和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分管副主任、副市长、副主席及市老年大学校长为副主任,市委老干部局和财政、民政、教育、文化、体育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县区和镇相应成立了老教委。芜湖的实践也证明,老年教育委员会作为协调、指导和推动老年教育工作的领导机构,工作扎实,卓有成效,为该市老年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安徽省成立“农村老年教育专业委员会”,统筹农村的老年教育工作。武汉市硚口区成立老年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规划和指导全区老年教育工作,区老干部局为全区老年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老年教育工作的组织与综合协调工作;区老龄委为全区街及社区(村)老年教育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街老年教育目标完成情况检查考核工作;区老年大学抓好校内教学和管理工作,对街老年学校和社区(村)老年分校实行业务指导。区教育局、财政局、文体局和文明办等部门和单位都须履行职责,大力支持老年教育工作,推动老年教育事业发展。区老年教育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老干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老龄委主任兼任,区老干局、老龄委、老年大学派专人参加办公室工作,“三老”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全区老年教育工作。各街成立了街老年教育工作委员会,其办公室设在街社事办或文化站,具体负责抓好街老年学校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指导和推进本街各社区(村)老年分校的工作。
(二)加快老年教育立法,将其列入国民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告诉我们,当某一新生事物刚刚兴起,虽然它并不完美,但首先要强调发展。当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就要规范其行为,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展,这是事物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老年教育事业也不例外。根据《教育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规,老年教育也须制定相应法规,对老年大学的隶属关系、资金渠道、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办学规模、课程设置、考核办法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各级政府根据国家法规,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细则,使老年教育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1999年,中组部、文化部、教育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共同印发了《关于做好老年教育工作的通知》,提出“四个不变”的原则,即不改变现有的老年大学行政隶属关系,不改变现有的正确的办学方向,不改变现有的经费来源渠道,不改变现有的科学的办学模式。天津市颁布的《天津市老年人教育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老年教育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则制定了《上海市老年教育机构设置的暂行规定》、《上海市关于加强老年教育工作的意见》等,这些为我国老年教育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经验。2005年苏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教育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老年教育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管、分级管理、区域为主”的管理体制,将老年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依法规范各级各类老年学校的建设与管理,建立老年教育事业基本统计制度,建立财政分级负责和多元化投入机制,确立市老年大学实行“公办民助”办学体制,由市教育局主管,按教育规律办学,作为终身教育的组成部分来管理,其办学经费由财政划拨。各市区、镇(街道)老年教育经费列入预算。以此为标志,该市从真正意义上将老年教育纳入了终身教育体系。徐州市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颁布《徐州市老年教育条例》,明确市教育局为全市老年教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老年教育工作的规划和指导。从而将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有利于学习型社会的形成,有利于老年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使老年教育有法可依,做到不以人废,不以人存,稳定发展。
(三)理顺以老干部部门为主体的老年大学管理体制。现阶段我国老年教育的办学主体是各级老干部部门举办的老年大学,据统计,在全国县以上公办老年大学中,约70﹪为老干部部门主办。因此,老年教育的领导职责,历史地落到了老干部部门的肩上。如湖北、浙江、福建等省、市、县三级老年大学均为老干部部门主管。但是,二十多年来,许多地方老干部部门主办的老年大学,主要是市县两级老年大学受历史原因的影响,至今发展缓慢,停滞不前。一是机构不全,人员较少;二是资金缺乏,场地狭小;三是设施老化,设备不足;四是教学单一,管理粗放。这些问题,归究起来,与老年大学的管理体制不顺有相当大的因素。因此,探索新型的老年大学管理体制已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而山东济南、山西太原等地的实践经验证明,只要理顺体制,加强领导,强化管理,一切矛盾就会迎刃而解,老年大学的工作就会生机勃勃,活力充沛。山东济南市委明确规定,市老年大学隶属市委组织部,由市委老干部局协助管理,为全额拨款正局级事业单位。山西太原市委常委会议确定市老年大学由市委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市委老干部局是老年大学的主管单位。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兼任老年大学校长,市委老干部局局长为老年大学第一副校长(主持工作)。
(四)建立以政府行为为主导的办学管理体制。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龄人口的迅猛增加,未来十年,老年大学的求学人数将会呈快速增长趋势。这将给老年教育带来严峻的挑战。老年教育是一项福利事业,具有极大的社会公益性,它兼顾教育与文化娱乐等多重特性。因此,从教育范畴讲,政府行为同样是老年教育事业发展的决定因素。党中央审时度势,站在战略的高度,对老年教育事业十分重视。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指出,各地要重视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老年事业的资金投入。《教育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 规划》、《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等,都对老年教育作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可以说,我国老年教育事业已经进入一个重要的历史发展机遇期。在这个关键时期,单靠一个部门、一种社会力量是无法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必须依靠政府强大的支撑和推动。从国内外经验来看,特别是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体制,不仅要从政策上予以倾斜,更重要的是从资金方面充分保障,从而推动老年教育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上海市实行“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政府主管、分级管理、区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的老年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市老年教育工作,从而理顺了领导体制。
(五)建立职责明晰、运转通畅、科学合理的老年大学管理体制。老年大学管理体制包括领导体制、管理机制、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等等。首先,领导体制是学校管理的根本基石,其合理与否关系到管理人员才能的充分发挥,关系到学校管理效率的提高。就领导体制而言,有德高望重的老领导参与,是老年大学管理体制的一大特色。随着时间的推移,某些老年大学出现了集体领导但又无人负责的现象,出现了管理者年龄增高、体力不济的现象。因此,建立由党委领导、政府主办、涉老和教育部门参与的新型管理体制,已成为各级老年教育工作者的共同愿望。其次,建立完善的工作机构,创新管理机制,是深化老年大学变革的根源。目前老年大学管理机构存在职权不分、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效率不高的现象,只有下决心理顺和改革现有的管理体制,建立较为齐全的教学管理制度,形成精干、高效的管理队伍,才能适应新形势下老年教育的迅猛发展。第三,建立科学的人事制度和劳动分配制度,健全激励机制,提升社会地位,是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办好老年大学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