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老龄政策法规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政策缺位和越位。我国制定涉及老年政策的有关部门有十几个,由于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产生相互分割、自成体系、封闭运行的格局。有些实权部门将权力部门化,政策决策周期长、成本高,协调沟通困难,有些政策还加剧了社会分配的不公平。与老年人的社会需求相比,我国政府对社会福利投入明显不足,导致经济社会发展失衡。
二是政策落实不到位。许多老龄政策是原则性规定,尚未建立相关的实施细则等配套政策措施,难以操作或不具有可操作性。特别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统筹层次比较低,没有实现城乡兼顾和全国统筹,妨碍了社会保障发挥全社会共济的功能。退休养老制度存在不平等现象,不同单位不同性质企业养老金差别过大,造成退休人员待遇差距明显。老年产业政策中的优惠和减免,特别是政府对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执行不力,缺少实效,造成社会投资犹豫徘徊的局面。
三是缺少规范化的长远发展战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老年人的养老医疗、精神生活、参与社会发展、社会照料、权益维护等问题越来越突出,迫使社会经济生活结构和消费结构不断调整。而国家还没有出台规范的养老护理市场准入标准、行业规范管理标准等。对老年群体组织的管理和服务方面,包括社区和农村老年协会的定位和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此外,需要在老年消费品营销和老年需求方面加强研究,进行引导和培育。